梅河口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梅河口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供大家参考。
梅河口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情形应给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制度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当年的评优、晋职等资格的制度。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由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对否决人员进行备案,并作为取消其提拔、晋级的重要依据。作出“一票否决”时,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和评先评奖的,予以跟踪否决。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及各部门、有关单位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市安委会意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纪律和刑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责任单位辖区、行业(领域)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3人以上(含3人)急性工业中毒事故、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三)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现象严重,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阻挠抵制事故调查;或者提供伪证,打击报复事故调查人员及举报群众的;
(五)省、市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或重大隐患到期未能整改到位、未按期销案的;
(六)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
(七)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不清、网格不明、监管人员落实不到位的;
(八)不传达、不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滞后,安全排查隐患整改不力,一年内两次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的。
第五条“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市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市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市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市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并抄送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市安委办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梅政发〔20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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