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松原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松原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粮食局、市农委会同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价监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松原调查队、市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和市农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材料,每年2月底前报市粮食局、市农委。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相关部门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月初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方法和步骤。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
1.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2.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3.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联合抽查小组,每年2月底前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4.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根据相关部门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和自评打分,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审核。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一并报市政府审定。
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起草全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经过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报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农委约谈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5月底前报市粮食局、市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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