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县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靖宇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靖宇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县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白山政发〔2015〕13号)、《靖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靖宇县政府〔2013〕第3号令)、《靖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靖政办发〔2013〕62号)及《靖宇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靖政发〔2013〕55号)等相关规定,规范货币化安置房购买行为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货币化安置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安置工作的行为。
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和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安置主体”,指经县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在建待售和存量商品房房源,面积50-144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我县已纳入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列入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5年-2017年)项目。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搭建服务平台,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管理,政府各部门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实现供需平衡统一。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是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棚户区房屋征收进度,缩短回迁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节省县政府过渡安置费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房的原则。回购商品房要优先考虑棚改居民就近安置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回购房源,列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房源范围包括存量商品房、期房(当年能够入住的,且已办理销预售许可证)。各工作环节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安置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择优选择房源。
第六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房源数量和回迁安置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购买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房工作,采取不同区位、不同项目区别化操作,分类实施。
第七条 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
(二)开发企业根据政府提出的采购要求和条件,自愿提供位置适合、户型合理的房源;
(三)满足我县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四)已办理销(预)售许可证或产权登记备案,房屋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八条 购买对象对应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不良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九条 政策支持。
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执行。一是房屋征收政策实施 “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价。对特殊困难家庭免收部分费用。二是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14〕10号)、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安居〔2011〕3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回购房源的选择及价格确定程序。
(一)初审(资格审查)。由县住建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有意向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向县住建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销售许可证、所供房源规划平面图、产权测绘面积表、楼盘销售表(载明房源楼号、单元号、层号)、开发综合成本测算书。
(二)复审(成本审查)。由县财政、审计、物价、政府采购部门,对初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开发成本价格及市场价格审查。市场价格测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及合理利润三项加总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即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
(三)公开招标。安置主体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对初审、复审合格的开发企业公开招标,鼓励符合要求的多个开发企业同时中标,以增加被安置居民的选择范围。
(四)价格确定。依法根据地类不同情况,由财政、审计、物价、采购部门和安置主体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与中标开发企业确认购买对象回购价格(即基础价格)和最高限价。将购买对象和回购价格确定情况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上报的购买对象和回购价格确定情况,并出具会议纪要,明确审议事项。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采购部门出具购买确认文件,安置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安置程序
(一)安置对象确认。经省、县政府批准年度计划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为安置对象。
(二)安置面积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对拟改造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对附属物及其它补偿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计算出补偿总额。
(三)房源选择。按照就近安置原则,本区域内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棚户区居民公示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相关信息后,被安置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所需安置房的户型和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参与选择的证明文件。按照征收协议签订顺序优先选择房源。
(四)安置协议的签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安置人,依据房屋征收政策签订安置协议,协议中列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安置人结算楼层差价款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不向被安置人支付其它款项。
(五)房款结算。
1.被安置人依据签订的安置协议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住手续并结算差价。被安置人实际入住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房款,执行公示确定的该地块楼盘的市场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安置人收取。开发企业应出具房屋销售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被安置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契税和交易费。被安置人原房面积超过实际回迁安置房面积差价款,执行原房屋评估市场价格,由中标开发企业支付给被安置人,开发企业与安置主体结算。
2.直接货币补偿按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执行,不享受回迁安置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二条 积极利用棚户区改造政策,打捆使用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金融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商品房购买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充分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棚户区居民积极参与商品房回购工作。引导开发企业优惠让利,吸引棚户区居民购买商品房。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规划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拟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报请省、县政府批准;对开发企业上报存量房相关情况进行初审(资格审查)并提交财政、审计部门复审。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等工作;制定分类实施征收安置方案,确定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签订安置协议;依据相关规定选择评估机构,对棚改待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实施评估;与安置主体组织被安置人通过自由选择或公开抽签选择安置房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对安置区域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2015年至2017年县政府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地块、规模、条件、标准等进行总体布局,提前制定我县各类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办法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县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棚改计划,负责购买对象的成本价格、区域市场价格审查、参与回购存量房价格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国土部门:做好征收地块的土地管理工作,棚改房屋征收后腾空的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储,纳入政府土地收储库。
第十七条 房产部门:做好确定审核回购房源的产权测绘面积及销售许可证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公开招标确定安置主体,购买对象所对应的开发企业招标与价格谈判工作,负责下达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棚户区居民工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户籍变更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政府招标确定的安置主体:负责与购买对象所属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结算购房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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